第2165章 钝刀子割肉,宗族犯罪 (3 / 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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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则是溺婴的事儿,汉以前子女被认为是父母的财富,所以汉代以前父杀子几乎无罪,汉以后儒家"父子有亲"的伦理观下,这种观念淡薄,唐宋明开始有明显界定。
因嫁妆负担或重男轻女导致女婴溺毙的,大明一朝也是偶尔追究,医疗条件限制下的生存选择杀婴的也几乎算允许。
这几种现象很难界定,各州县官员为了减少麻烦也是睁只眼闭只眼。
“乔爱卿,你的这个提议朕非常认可!”
崇祯出声了:“首先是溺婴,朕刚刚说了,所有有身孕在身的必须登记,死亡等也必须查清楚原因。
朕不管是因为彩礼负担还是其他问题,溺毙就是杀人,以杀人罪论处。
其次,从源头上解决,彩礼和嫁妆的问题,朕记得朝廷也曾下发过多次节俭令,但效果不明显,如今可以借助经商、上学等条件来限制。
富商敢攀比那就给商事上来点限制,普通百姓攀比索要,那就上学来点限制,具体怎么操作你们来,别让他们找到反驳的理由就行。
彩礼和嫁妆本是风俗习惯问题,几千年一直传承下来的,朕本不该强制限制。
可高彩礼和嫁妆会增加百姓负担,降低结婚率,人口出生降低,单身多了也是一种不稳定因素,且容易形成攀比之风,浮躁之气,必须要遏制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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